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现将2015
年度履职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2名独立董事及1名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
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成员均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全体委员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
并对公司提交的相关会议议题发表了意见,对相关会议决议进行了签字确认。
(一)2015年3月31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2、《2014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3、《2014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2014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二)2015 年 4 月 23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2015 年 8 月 14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翠
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四)2015 年 10 月 26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翠
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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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5 年 12 月 14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5 年度年报审计工作计划。
三、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聘任其为公司审
计机构以来,该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较好地完成
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连续提供 6 年审计服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过综合评议和考量,更换公司财务审计机
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 2015
年度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德勤 2014 年度审计费为 115 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
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现的重大事项
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德勤编制的年报审计计划,与德勤就审计工作的总体
时间安排、审计范围、重点审计领域的内部控制以及审计策略等事项进行了充分
的讨论与沟通。在审计期间,德勤多次与公司财务管理部及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审计委员会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德勤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
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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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开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
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
真实的、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
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指导内部控制自评工作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并对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公司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
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
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
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德勤进行充分有
效的沟通,审计委员会在听取了双方的述求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
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
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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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
情况报告之委员签字页)
全体委员签字:
王斌 陈鹤鸣 王宏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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