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3 0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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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建律券意字[2016]第 0405 号

致: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士力制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宋

建中、刘弘(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对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

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

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5 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通过的

议案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召

集人”)提议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同时刊登了《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 5 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集人在法定时间内公告了《会议通知》,在《会议通知》中载

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会议审议的议案

及议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 14 点 30 份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同时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

2

00.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

披露资料,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9 名,

所持有的股份共 525,302,574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48.62%。贵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贵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平台,贵公司

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基于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经办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和《会议通知》公告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

以下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

3

(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

(四)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九)公司更名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十)《公司章程》修正案

(十一)吸收合并两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

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按照

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监督,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4

及授权的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十项、第十一

项议案均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后

的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均获得有效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5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建中

经办律师:宋建中

刘弘

二 0 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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