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15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报及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16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
号)第41条、《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占用主要是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
(2)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占用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有利
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交易价格均参照市
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
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二、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母公司净利润为
-71,775,802.76元,未分配利润为负,根据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不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2016年度基本薪酬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16年度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基本薪酬方案是
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
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
积极性,有利于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16年度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基本薪酬议案经
公司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后提出,程序合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度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基本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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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6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16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
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有利于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16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议案经公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讨论后提出,程序合法。
因此,我们同意 2016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的议案。
五、对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2016年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 2016 年预计程序合法,关联董事
均回避了表决,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有
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交易价格均参照
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六、对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此项聘请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一致同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完成了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在
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坚持审计准则,其审计意见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此次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
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对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此项聘请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一致同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完成了 2015 年度内控审计工作,具
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勤勉尽职,而且熟悉本公司业务。公司此次聘请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 2016 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Hareon Solar Power Private Limited 提供担保
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Hareon Solar Power Private Limited 向 Punj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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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Bank 申请的 120,650 万印度卢比(约合人民币 11,800 万元)的流动资
金贷款等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是为满足 Hareon Solar Power
Private Limited 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担保期限为 7.5 年。公司担保的对象为
公司的 99.99%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
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
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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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年报及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郑垚、金曹鑫、徐小平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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