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
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大唐
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相关议
案及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
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4、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5、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此页无正文,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第2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亚斌: 冯丽霞:
傅太平: 易骆之:
2016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