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1.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
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一致
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公司 2016 年度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
需,符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关
联交易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
3.公司向控股股东张敏女士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属于关联交易,上述关联
交易符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第三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张龙飞 赵雪媛 陈武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