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3 0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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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金

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2015 年的

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

独立意见,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独立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发

挥了积极作用,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现将我们 2015 年度履行职

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有 5 位独立董事,简介如下:

王志乐,男,1948 年 3 月生,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毕业,曾于中国人

民大学任教,先后任讲师、副教授。现任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北京新世纪跨国

公司研究所所长,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第十项原则专家组成员。兼任中国国际经

济交流中心学术委员,国家产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投资协会外资投资委

员会副会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获国务院颁发国家有突出贡

献专家证书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公司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夏新平,男,1965 年 4 月生,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管理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3-2011 年担任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曾赴

美国哈佛大学、加拿大多伦多大学、蒙特利尔大学高等商学院(HEC)进修和访

问研究;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研究领域包括公司财务、公司治理、公司并购、股权激励、行为财务

等。公司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靳庆军,男,1957 年 8 月生,先后毕业于安徽大学外语系和中国政法大学研

究生院,取得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研究文凭。高级律师。曾在香港马士打律

师行、英国律师行 Clyde&Co.、中信律师事务所以及信达律师事务所工作,曾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副主任,靳律师是华盛顿上诉法院中国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WTO 委员会委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

仲裁院)和上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

教授。现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以

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贝多广,男,1957 年 5 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财政部国债司

副处长、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中国中心客座研究员、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客座研究

员、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副主任、JP 摩根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金公司董事总

经理、上海金融发展基金总裁、一创摩根证券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国证券业

协会投资银行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国民小微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中国人民大学小微金融研究中心理事会联席主席、中国证券业协会战略与创新委

员会顾问、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张立民,男,1955 年 7 月生,经济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经在天津财

经大学、中山大学任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自 2009 年起任北京交通大学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先生兼任了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计协

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等职,是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优秀中青

年老师奖、天津市劳动模范称号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张先生主要研究领

域和工作成果覆盖审计理论、资本市场会计与审计、公司治理与审计、国际会计

与审计等多方面。

经自查,我们均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本年度履职概况

1、参与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15 年,董事会共召开 20 次董事会会议和 8 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我们全部

参加了这些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 缺席 应出席专业委 出席专业委员 出席股东

姓名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员会会议 会会议 大会次数

夏新平 20 6 14 0 0 8 8 2

王志乐 20 6 14 0 0 8 8 2

靳庆军 20 6 14 0 0 4 4 2

贝多广 20 6 14 0 0 4 4 2

张立民 20 6 14 0 0 8 8 2

2、会议审议情况

在召开董事会前,我们均主动深入了解进行决议所需掌握的相关情况,获取

具体资料,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通过会议审议和讨论,我

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项目销售进度及时进行了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

行详细审查,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报告期内,我们未

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3、报告期内参与专门委员会情况

我们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及《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和要求,通过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

目前,公司董事会下设立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其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是由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

召集人,在战略委员会中有三名独立董事成员。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专业委员会成员,根据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细则》等规章制度,参加各专业委员会就公司战略规划制定、对外投资、定期报

告、内部控制建设、高管薪酬、期权行权等重大事项召开的专门会议。

审计委员会在主任委员夏新平先生的带领下,积极参与公司年度审计的各项

工作事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贯穿年审工作的始终。首先,审计委员

会在年初批准确认了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报的审计计划;在审计进场前,审计委

员会对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形成书面意见,同意在此财

务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向审计

委员会汇报审计进展情况,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进度,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严格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计划安排审计工作,确保在

预定时间顺利完成审计工作。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采取了电话沟通等方式数次

跟进审计工作计划的进程;审计阶段后期,审计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审计

报告和其他相关报告初稿进行了认真的审阅,通过电话会议的形式,对审计内容

和结果作全面的了解和检查,并形成决议,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至此,完

成全部的年度审计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在主任委员靳庆军先

生的带领下,严格考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并提出了指

导意见和建议,同时审查公司董监高年度薪酬的决策程序、发放标准,审核公司

在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董监高人员薪酬真实、准确。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金地集团 A 股股票期权计划》,确认了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

权数量、行权价格以及行权相关事项。此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长期激励基金的提取和发放,确保制度合理,程序合法,以保障对考核对象激励

的公平和及时。

王志乐先生作为战略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他在历次董事会议上都积极倡导

公司用国际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国际化的视野进行企业战略规划的制订和对

公司进行合规性管理。对管理层提出的国际化战略,从具体执行的路径方面积极

审视,为公司未来发展提出了宝贵建议。2015 年,公司的国际化工作扎实推进,

积极拓展,新获取了位于洛杉矶、波士顿和旧金山的三个项目。

4、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学习了证监会、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下发的各类法律、

法规及监管政策,加强自身学习,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

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意识。同时,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

积极深入公司项目所在城市了解实际经营情况。

在2015年年报编制审计期间,我们考察了深圳、北京、宁波和东莞等地的项

目。我们与区域负责人就区域市场和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沟通,了解了遭遇宏观调

控下的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了解了公司在这些城市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及销售情

况,并对公司各房地产项目的经营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5、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为我们履行职责提供便利的会

务、通讯、人员安排等条件,能较好的传递我们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以及上级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往来。

三、履职中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年度,我们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

关注了以下重大事项,并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1、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14年度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未发现截止2014年

12月31日公司存在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现公

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截止到2014年末,公司对外担保合计为72.96亿元,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余额合计55.64亿元,公司为联营公司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

供贷款担保余额人民币17.33亿元。

我们认为公司是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公司截止到2014年末所发生的对外担保是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需的,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程序合法,

予以认可。

2、董事、高管提名情况

本年度公司董事会聘请郝一斌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经审查后,我们认为郝一

斌先生符合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我们同意董事会的高管聘任决议。

3、董事、监事、高管薪酬情况

我们根据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指标、年度经营业绩和计划目标完成

情况,审核了201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情况,并通过了薪酬委

员会决议对董事、监事、高管201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予以认可。

4、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拟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5年度境内审计机

构,我们核查后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业务情况较为了解,有较

高的专业水平,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15年的境内审计机构。

5、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近年来,公司在保证资金满足日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按照章程规定向

股东分配现金股利。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比

例为45.2%。2015年,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在此过程

中我们积极发挥监督义务,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未来公司仍将坚持

持续稳定现金分红的政策。

我们认为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为公司

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

6、期权行权

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十四会议审议的关于股票

期权的相关事项,在详细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情况介绍后,经

核实,我们认为这两次行权事项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行权事项的规定,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股票期权的行权将进一步提升股东价值,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

持续发展,将核心员工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增强公司

竞争力。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

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

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并为公司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意

见和建议。2016年,随着公司的发展及公司治理要求的提高,我们将不断提高自

身履职能力,一如既往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沟通,关注公司重大事项运作情况,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王志乐、夏新平、靳庆军、贝多广、张立民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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