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李俊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你们好!本人李俊峰,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5 年度工作中,诚实、
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
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
的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现就本人 201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 年度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5 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列席
股东大会,审议会议议案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
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认为
公司各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
法有效。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8 次,召开股东大会 2 次,本人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17 次,亲自出席了董事会
会议 16 次,委托出席 1 次;列席股东大会 1 次。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
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年度,本人作为东方国信的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的独立意
见:
1、201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人就公司关于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2、2015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人就关于调整股票
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5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人就《关于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与第二个解锁期符合解
锁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作废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
销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人就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5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就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涉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5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就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2015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7、201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人就公司关联
担保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对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审核,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
酬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相关制度和方案,相应的报酬符合公司的经
营业绩、个人职责和个人工作绩效。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了解公司的
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的战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内部
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
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
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的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
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其它事项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特此报告,请审议。
独立董事:李俊峰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