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证券代码:300166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

1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 别 提 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国信”或“本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

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999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564,906,460股的

1.77%。

5、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2.26元。。授予价格依据不低于

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东方国信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4.51元50%的原则确定,为每股12.26元。

6、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

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有效期为五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8、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计划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由公司按相

2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

12、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6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6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6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7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 8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 10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 13

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 14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15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16

第十四章 回购注销的原则 .......................................... 17

第十五章 附则 .................................................... 18

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国信、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锁定期 指

的期限。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锁日 指

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

解锁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5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2、3 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公司独立董

事、公司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

6

(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若本股权激励计划

推出后以及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界定的,

则按修改后《公司章程》界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

说明。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99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564,906,460

股的1.77%。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999 100% 1.77%

术)人员(451 人)

合计 999 100% 1.77%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1%。

3、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7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五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本计划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三、本计划的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

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

对象并不享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

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

因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本计划的解锁日

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8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次解锁 30%

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次解锁 30%

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次解锁 40%

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

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2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12.2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4.51元/股的50%确定,为每股12.26

元/股。

9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0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4%;

第三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2%。

以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档。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为 “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比例对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逐年分批次解锁;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为“一般”,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比例只能解锁当期可解锁

份额的5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3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

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

满足上述第2条和(或)第4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11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12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

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

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

价。

2、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锁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

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13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

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99万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假定授予日为2016年5月底,据测算,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2,105.58

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999 2,105.58 1,026.47 736.95 289.52 52.64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

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

利润增长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

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一、本计划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的考核规定,公司

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14

(二)限制性股票解锁程序

1、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

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

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

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

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

锁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

15

利)予以锁定,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

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

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

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

16

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

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本计划涉及的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

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洪涛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

3、派息: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17

4、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

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

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合理时间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18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方国信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