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
经验和职业素质,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该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经过
对其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的事前审核,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
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佘元冠
宗文龙
李俊峰
201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