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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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6-012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 东控 02

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

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P 2~~P 3)

2、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P4)

3、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P 5)

4、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P 6)

5、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P7)

6、独立董事对修订《公司章程》(2016 年度)的独立意见。(P8)

1/8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

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等相关规定的文件精神,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及我们所能取得的资料,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现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除向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外,未发现其他对外

担保情况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为对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增级、降低公司债券发行成

本,由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 5 年期品种

的债券本息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

向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提供反担保。201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公开发行了总额为 3 亿元的 5 年期公司债券,公

司向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开始生效。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4.11 亿元,占公司 2015 年 12

2/8

月 31 日合并净资产的 8.97%。公司本次提供对外担保的决策与信息

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报告期,未发现公司存在资金被违规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没有

损害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非、江伟、陈玉罡

2016 年 4 月 21 日

3/8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有关

要求,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

目前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制度的要求,不

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

进行。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能够提高公司

经营管理效率,确保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资产

安全,为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供保障。公司所做的《公司 2015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李非、江伟、陈玉罡

2016 年 4 月 21 日

4/8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

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监管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

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要求,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以自有资金开展了

证券投资业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及证券公司次级债务)。

2015 年度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共产生收益 6,762.71 万元。公司 2015 年

度开展的证券投资活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

形,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独立董事:李非、江伟、陈玉罡

2016 年 4 月 21 日

5/8

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 2015 年

度审计服务过程中,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

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非、江伟、陈玉罡

2016 年 4 月 21 日

6/8

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执业能力良好,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

独立董事:李非、江伟、陈玉罡

2016 年 4 月 21 日

7/8

独立董事对修订

《公司章程》(2016 年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修订《公司章程》(2016 年度)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由符合事实,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6 年度)》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非、江伟、陈玉罡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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