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6-012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 东控 02
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
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P 2~~P 3)
2、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P4)
3、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P 5)
4、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P 6)
5、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P7)
6、独立董事对修订《公司章程》(2016 年度)的独立意见。(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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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
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等相关规定的文件精神,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及我们所能取得的资料,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现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除向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外,未发现其他对外
担保情况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为对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增级、降低公司债券发行成
本,由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 5 年期品种
的债券本息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
向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提供反担保。201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公开发行了总额为 3 亿元的 5 年期公司债券,公
司向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开始生效。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4.11 亿元,占公司 2015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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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 日合并净资产的 8.97%。公司本次提供对外担保的决策与信息
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报告期,未发现公司存在资金被违规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没有
损害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非、江伟、陈玉罡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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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有关
要求,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
目前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制度的要求,不
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
进行。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能够提高公司
经营管理效率,确保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资产
安全,为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供保障。公司所做的《公司 2015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李非、江伟、陈玉罡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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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
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监管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
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要求,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以自有资金开展了
证券投资业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及证券公司次级债务)。
2015 年度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共产生收益 6,762.71 万元。公司 2015 年
度开展的证券投资活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
形,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独立董事:李非、江伟、陈玉罡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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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 2015 年
度审计服务过程中,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
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非、江伟、陈玉罡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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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执业能力良好,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
独立董事:李非、江伟、陈玉罡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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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修订
《公司章程》(2016 年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修订《公司章程》(2016 年度)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由符合事实,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6 年度)》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非、江伟、陈玉罡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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