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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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2015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2015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5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2015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除报告期财务报表附注第九项、第十项所述的担保

事项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担保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

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能按照公司章程和各项内控制

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的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

本实现。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五、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公

司合作多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

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

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绩效考核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

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八、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等资料,并

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

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将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对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均为公

司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制范围内。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四川禾正制药

有限责任公司、莱美(香港)有限公司、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和成都金星健

康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对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

务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的实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依据充分,

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

独立董事:顾维军、王建平、章新蓉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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