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 号》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我们在全
面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后认为:
公司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内控制度及规范体系,使得公司的
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报告期内,董事会大力支持公司
的内控建设工作,公司的治理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提高。公司董
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
段先念、王晓雯、陈剑、杜胜利、余海龙、赵留安、谢朝华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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