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该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经审慎调查:
一、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
均为关联方向本公司提供资金,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具体资金往来情况请参见《上市公司 2015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二、2015 年,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人民币 785,500 万元,港币
为 223,000 万元,美元为 17,200 万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478,139 万元,港币 162,250 万元,美元
为 15,480 万元。均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合并范围内的
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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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胜利、余海龙、赵留安、谢朝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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