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东磁: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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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6 证券简称:横店东磁 公告编号:2016-022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4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 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磁大厦九楼会议室(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华夏大

道 233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

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时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31,971,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5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29,361,080 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 人,代表股份数

量为 2,610,06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0 人,代表股份数

量为 2,613,56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500 股,占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2,610,06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

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1,946,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9%;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1,937,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2

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1,937,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1,938,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1,938,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1,963,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050,5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1,937,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9,5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9%;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91%;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10%。

3

8、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3,7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794%;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

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0,5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91%;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71%。

该议案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东阳市博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回避表决。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和金

融衍生品投资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1,938,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0,5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91%;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71%。

10、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吴次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1,938,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6%;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0,5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91%;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71%。

独立董事吴次芳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向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4

东代表作了受聘任职报告,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

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独立性和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了陈述。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钱娟萍代表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进行述职,向股东大

会提交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 2015 年度公司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及保

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郭晓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

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意见。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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