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5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的下列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5年实现净利润为6344144.47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利
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期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期末未分配利润仍为负
值,因此,公司2015年度不分配利润,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
董事会2015年度未作出现金分红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对
董事会作出的不进行现金利润分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表示同意。
2、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关
于做好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甘证监函[2012]29 号)的文件精神,公司
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运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也未发生公司对外担保的事项。
4、对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设立的大型综合性会计师
事务所,是全国最早成立的八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格、招投标代理甲级资格,同时也是
国家国资委常年聘请的特别技术助理单位,注册地中国西安。该所已连续九年被聘
为本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不仅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的基本原则,其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该所为本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企业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
5、独立董事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听取了公司的情况汇报,现对“非标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该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真实客观的反应了公司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是完整、准确、真实且符合实际情
况的。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
益。
独立董事: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