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黄董良)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及代表:
本人于2014年12月16日因个人原因向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并于2015年1月8日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辞
职请求于2015年1月8日正式生效。因此,2015年度本人在公司任职8天。8天内
本人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和要
求,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
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2015年度履职期间公司未发生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本人也持续
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正。
本人虽辞去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但仍勤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
东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通过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董事会决策
的科学性,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另外,本人任职期间未发生如下事项:
1、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4、本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为董事会的决策
提供专业性的建议,促进董事会更好的履行职责。
以上是本人 201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特此报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董良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