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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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受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指派李间转律师、邱晔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下

称 《 规 则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 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

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 潮 资 讯 网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根据网络投票的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前述通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现场会

议参加办法等事项。通告的刊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时在珠海市香洲区国家高新区前湾二路 2 号总部基地一期 B 栋 5 楼本公司

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1 日—2016 年 4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2016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公告内

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截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

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统计确认,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股份数 175,509,849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50.9155%(其中,持股 5%以

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 111,00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322%),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数

175,398,849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50.8833%;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111,00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322%。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 证券交易

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00,6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8%;反对票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00,6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8%;反对票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00,6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8%;反对票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398,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8%;反对票 1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1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00,6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8%;反对票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2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00,6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8%;反对票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的

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72,022,5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6%;反对票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4%;弃

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2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人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贷款

及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72,022,5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86%; 反 对 票 10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151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2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人回避表决;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00,6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8%; 反 对 票 10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2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2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华冠电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 175,400,6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8%; 反 对 票 10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62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关于议案的合法性问题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无违反《公司

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而合法有效。

五、关 于 原 议 案 的 修 改 和 临 时 提 案 的 提 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也没有提

出临时提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吴友明

经办律师: 李间转

邱 晔

二 0 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地址:

珠海市吉大钰海环球金融中心 24 楼 240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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