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16-11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五十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16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 - 11:30,下午 13:00 - 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
间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德阳市蓥华南路一段 10 号 四川美丰总部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张晓彬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告(公告编号:
2016-05),2016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第五十二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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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10),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8 人,
代表股份 106,298,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91,484,352 股的 17.9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98,878,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5 人,代表股份
7,419,3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7 人,代表股
份 34,244,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98,917,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反对 6,643,2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弃
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86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8.45%;反对 6,643,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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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19.40%;弃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6%。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更换独立董事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表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98,917,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反对 6,643,2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弃
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86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8.45%;反对 6,643,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40%;弃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6%。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98,878,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2%;反对 6,681,3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弃
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825,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8.33%;反对 6,681,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51%;弃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6%。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98,917,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反对 6,643,2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弃
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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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86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8.45%;反对 6,643,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40%;弃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6%。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98,917,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反对 6,643,2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弃
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86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8.45%;反对 6,643,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40%;弃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6%。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2015 年度不进
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98,378,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5%;反对 7,919,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弃
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325,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6.87%;反对 7,919,3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13%;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98,917,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反对 6,643,2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弃
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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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86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8.45%;反对 6,643,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40%;弃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6%。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
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863,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5%;反对 6,643,2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0%;弃
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其中关联股东成
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回避了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86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8.45%;反对 6,643,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40%;弃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6%。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98,878,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2%;反对 6,681,3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弃
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825,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8.33%;反对 6,681,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51%;弃权 738,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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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证律师姓名:闫小川、熊伟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第
五十二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五十二次)股东大会决
议》;
3.《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五十二次)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4.《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五十二次)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
上述资料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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