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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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16-008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

发出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监事应到 3 人,实到 3 人,占应到人数的 100%。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李云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投票表决的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经会议讨论形成

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核查,公司在编制 2015 年度会计报表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

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司本次会计差错的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决议程序合

法,依据充分。本次更正前期会计报表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

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4. 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

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本

监事会认为公司和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依据充分。董事会认真执行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公司董事和管理层执行公司职务时恪守诚信、尽职

尽责,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2) 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本监事会通过阅读财务报表、查阅财务资料等形式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监督,认为公司财务制度较为完善, 财务管理方面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

监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4)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情况: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审批,不存在内

幕交易,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的流失。

(5) 关联交易的情况:

公司本年度主要与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奇天国际物流有限公

司、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和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等发生关联交易。

通过对关联交易行为的内容、价格及有关协议、合同进行详细的检查核实,本监

事会认为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公平,价格公允、合

理。公司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6)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已建立了涵盖公司所有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 2015 年根据有

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证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进

行。随着公司不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部门自查与内部审计部门复查的方

式,促使各部门严格按内控制度开展工作,并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存在的问题通过

内审、内部控制检查加以整改完善,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经近年

2

的整改落实后,公司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

况及其他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因此,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全面、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实际情况。

5. 审议通过公司《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

根据《证券法》68 条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6 年第一季度

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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