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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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股份”或“公司”)的委托,
担任长青股份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长青股份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是
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长青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文件;
3. 长青股份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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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16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长青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做出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6-005)。
上述公告、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程序、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
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 14:00 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 1002 号(长青国际酒店)
召开。公司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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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
议题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认为,长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长青股份董事会董事长于国
权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为本次股东大会作记
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2.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股
东 20 名,代表股份 211,468,0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943%。其
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0
人,代表股东 10 名,代表股份 46,495,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9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以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因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4 人,代表股东 24 名,
代表股份 211,506,5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049%。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4 人,代表股东 14
名,代表股份 46,534,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499%。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召集、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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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依法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
司股东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与表决的提案共计 8 项,已经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没有
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
式对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表决,经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依法共同监票
和计票,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
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506,541 股,赞成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493,041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3,50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
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936%。
2.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
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506,541 股,赞成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493,041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3,50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
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936%。
3.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
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506,541 股,赞成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493,041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3,50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
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936%。
4.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
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506,541 股,赞成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468,041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38,50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
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818%。
5.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
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506,541 股,赞成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468,041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38,50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
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818%。
6.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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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506,541 股,赞成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468,041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38,50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
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818%;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46,534,463 股,赞成票
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46,495,963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38,50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173%。
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
(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506,541 股,赞成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468,041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38,50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
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818%。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
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506,541 股,赞成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11,493,041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3,50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
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936%;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46,534,463 股,赞成票
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46,520,963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3,50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99.9710%。
经见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本所认为,长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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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扬 律师
经办律师: 陈扬 律师
周亮 律师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