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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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16-016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1日15:00—2016年4月22日15:00;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15:00至2016年4月22

日15:0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号公司总部大楼一楼一号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远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9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0,78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177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0人。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30,7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7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7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7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7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

公司2016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7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

卢楚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3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与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

卢楚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3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

卢楚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3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卢楚

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3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律师、朱艳妮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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