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3 证券简称:达刚路机 公告编号:2016-19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达刚路机:关于召开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2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上午9:
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15:
00至2016年4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三路10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建西女士因出差无法出席会议,经与会董事
共同推举,由董事刘海军先生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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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8、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7,136,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45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有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7,124,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0.039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2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9、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2,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0,44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1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1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决议: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7,124,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议案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44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95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9.6041%。
公司独立董事王伟雄、陈希敏、郑兴科分别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
职。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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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27,124,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议案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44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95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9.6041%。
3、《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7,124,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议案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44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95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9.6041%。
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7,124,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议案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44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95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9.6041%。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11,734,000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
10,586,7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127,124,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
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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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44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959%;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9.604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127,124,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议案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44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95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9.6041%。
7、《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124,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议案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44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95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9.6041%。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124,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议案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44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95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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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19.6041%。
9、《关于接受“西安市科技企业小巨人培育计划——领军企业培育工程”
项目补助资金并向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公司股东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63,709,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议案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44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95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9.6041%。
10、《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授权额度及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124,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议案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44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95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弃权12,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9.60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刘风云律师和王楠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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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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