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16-020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本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2)。2016 年 4 月 11 日,本公司收到公司控股
股东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集团”)提交的《关
于增加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电
子集团提请将《关于选举刘醒明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
电子集团直接、间接持有公司 18.21%的股份,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增
加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提案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因此董事会同意将《关于选举刘醒明为公司董
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大公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的《关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6)。
1
2、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2 日(周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2016 年 4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64 号办公楼五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勇先生
6、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 4 名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7 人,代表股份 485,825,58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8.1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63 人,代表股份 465,307,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58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代表股份 20,517,93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61 %。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2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人,代表股份 426,003,609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3.5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代表股份 405,485,672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41.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代表股
份 20,517,937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2.10 %。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人,代表股份 59,821,973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20.4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47 人,代表股份 59,821,973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 20.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 64 人,代表股份 46,358,75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4 %。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485,814,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8 %;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2)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5,992,609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7 %;
3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3)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821,97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485,814,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8 %;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2)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5,992,609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7 %;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3)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821,97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485,814,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8 %;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2)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5,992,609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7 %;
4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3)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821,97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485,814,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8 %;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2)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5,992,609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7 %;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3)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821,97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485,811,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7 %;
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2)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5,989,309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7 %;
5
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3)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821,97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6,344,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 %;反
对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6、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485,814,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8 %;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2)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5,992,609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7 %;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3)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821,97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6,34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 %;反
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 %;弃权 0 股,
6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7、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电子信
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及庄坚毅先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规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回避了对本议案的
表决,上述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 438,819,065 股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46,995,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 %;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2)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160,6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5 %;反
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3)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834,917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6,34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99.98 %;反
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485,814,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8 %;
7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2)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5,992,609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7 %;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3)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821,97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6,34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 %;反
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醒明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485,616,5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6 %;
反对 208,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2)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5,992,609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7 %;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3)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9,623,98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67 %;反
对 197,99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33 %;弃权 0 股,
8
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6,149,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99.55 %;
反对 208,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邝晃煊、邓彩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