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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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

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当期公司经

营实际情况的需要。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

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没有发生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

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

[2005]120 号文件等规定。

三、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现

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真实地反映了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

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15

年度专项审计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

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勤勉尽责,表现出

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审计责任与义务,同意继续聘请华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孙长江 刘彦文 徐海通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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