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纸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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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 37050018 号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纸业

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

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太阳纸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

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

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

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太阳纸业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1

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江 涛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沈晓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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