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0 层
邮编:610041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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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6)天(蓉)意字第 12 号
致: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宝科技”或“公司”)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上午 9:00 在公司 6 楼会议室
(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 16 号)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天元”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
托,指派张婕律师、张枢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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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
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6 年 3 月 18 日,硅宝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召开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等决议。2016 年 3 月 18 日,硅宝科技董事会在巨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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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发出了《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
会议召开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上午 9:00 在公司 6 楼会议室(成都高新区新园大
道 16 号)召开,会议由硅宝科技董事长王跃林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
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硅宝科技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1,838,9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本次会议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1,838,9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0%;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含持
股 5%)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19,400,0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4%。
硅宝科技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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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通知》中列明。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
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数据。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股 股东大 股东大 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东大会股 会股东 股份 会股东 结果
股份数额 股份数
东所持有 所持有 数额 所持有
(股) 额(股)
效表决权 效表决 (股) 效表决
的比例(%) 权的比 权的比
例(%) 例(%)
《2015 年度董 审议
1 211,838,9 100 0 0 0 0
事会工作报告》 通过
28
2 《2015 年度监 211,838,9 100 0 0 0 0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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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工作报告》 28 通过
《2015 年度财 211,838,9 审议
3 100 0 0 0 0
务决算报告》 28 通过
《2015 年年度 211,838,9 审议
4 100 0 0 0 0
报告及摘要》 28 通过
《2015 年度经 211,838,9 审议
5 100 0 0 0 0
审计财务报告》 28 通过
《2015 年度利 审议
6 211,838,9 100 0 0 0 0
润分配预案》 通过
28
《续聘四川华
信(集团)会计
211,838,9 审议
7 师事务所(特殊 100 0 0 0 0
28 通过
普通合伙)的议
案》
《关于修订<公
审议
8 司章程>的议 211,838,9 100 0 0 0 0
通过
案》 28
其中,参加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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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股 占出席股 占出席股
东大会中 东大会中 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 股份数 小股东所 股份数 小股东所
股份数额(股)
持有效表 额(股) 持有效表 额(股) 持有效表
决权的比 决权的比 决权的比
例(%) 例(%) 例(%)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1 19,400,096 100 0 0 0 0
预案》
《续聘四川华信(集
2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19,400,096 100 0 0 0 0
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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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
刘 斌
经办律师:
张 婕
经办律师:
张 枢 玙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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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