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续聘2016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
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将审议《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5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
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
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
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
构。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
2016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聂伟才 倪浩嫣 杜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