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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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6-02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了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

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

钢先生、谭泽平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

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

投票权。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1、公司(包括其子公司)拟参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华能集团)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的依法公开招标,

向华能集团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

- 1 -

2016年至2018年预计每年度销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含税),具体数据应以招投标结果为最终标准。

2、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华能莱芜热电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莱芜热电公司)向关联方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莱芜发电公司)采购煤炭,2016年至2018年预计每

年采购金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税)。

3、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新能泰山西周矿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周矿业公司)向关联方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威海发电公司)销售煤炭,2016年度预计销

售金额不超过70,000万元(含税)。

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上年实际发生

关联交易类 关联人 合同签订金额 发生金额 占同类交易的

型 或预计金额 比例

(含税)

向 关 联 人 销 中国华能集团 2016年至2018 4,186 4.62%

售 电 缆 及 相 公司包括其子 年,每年度不

关产品 公司及关联方 超过30,000

向 关 联 人 采 莱芜发电公司 2016年至2018 0 0

购煤炭 年,每年度不

超过100,000

向 关 联 人 销 威海发电公司 2016年度不超 44,053 72.10%

售煤炭 过70,000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积已发生的各

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单位:万元(人民币)

关联人 交易类型 交易金额

中 国 华 能 集 团 公 司 包 括 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 324

其子公司及关联方

- 2 -

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 采购煤炭 2102

华 能 威 海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销售煤炭 0

公司

合 计 2,426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基本情况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设立于1989年3月,经济性质为全民

所有制,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法定代表人:

曹培玺;注册资本:200亿元;经营范围:主营电源的开发、

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

从事能源、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相关行业及产品的开发、

投资、建设、生产、销售。

198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华能集团。2002年11月,

经国务院批准,华能集团实施了改组,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

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华能集团是国有重要骨干企

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管理。根据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4月13日出具的《审计

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华能集团合并口径资产总计

9,281.58 亿 元 , 负 债 总 计 7,647.31 亿 元 , 净 资 产 总 计

1,634.27亿元;2014年,华能集团合并口径的营业总收入

2,920.62亿元,利润总额268.02亿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规定,公

司(包括其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包括其

- 3 -

子公司及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与公司发生关联

交易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为关联法

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情况良

好,具备该项交易的履约能力。根据合理判断,无形成坏帐

的可能。

(二)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1 月,注册资本

18 亿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80%,山东新

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5%,莱芜市经济开

发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法定代表人:王文宗;公

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2006968715169;住所: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

对仙门村;经营范围:电力生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莱芜发电公司总资产638,387.41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32,966.04万元,2015年实

现营业收入2,288.4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533.96万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为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的控股

- 4 -

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

华能集团公司控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 规定,公

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生的交易属

于关联交易,与公司发生交易的莱芜发电公司为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情况良

好,具备该项交易的履约能力。根据合理判断,无形成坏帐

的可能。

(三)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78,183.82 万元,

其中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60%,威海市

财政局占注册资本的 40%。法定代表人:王春光。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发电,管理电厂及电厂的配套服

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威海发电公司总资产539,881.2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29,680.06万元。2015年实

现营业收入394,134.4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1,939.69万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威海发电公司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华

能集团公司控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 规定,公司

- 5 -

与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生的交易属于

关联交易,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威海发电公司为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情况良

好,具备该项交易的履约能力。根据合理判断,无形成坏帐

的可能。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

甲方: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包括其子公司)拟参与

乙方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的依法公开招标,甲方(包括其

子公司)向乙方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

事宜,拟签订《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在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相关规定,甲方(包括其子公司)拟参与乙方包括其

子公司及关联方(定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同)的依法公开招标,拟依据中标结果,向乙方包括其子

公司及关联方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而乙方包括其子公司及

关联方亦同意在其可行情况下向甲方(包括其子公司)采购

- 6 -

其所需的电缆及相关产品。

(2)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框架协议项下所述交易的价

格应按照依法实际中标的价格执行,严格遵守相关招投标法

律规定。

(3)甲方(包括其子公司)和乙方包括其子公司及关

联方同意再就每项采购电缆及相关产品,在本框架协议确定

的范围内,再行签订必要的书面合同,并按生效协议中约定

的方式支付和/或收取有关价款/费用/利息。

(4)本框架协议项下,在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

月31日期间内,甲方(包括其子公司)向乙方包括其子公司

及关联方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的金额每年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万元(含税),具体数据应以招投标结果为最终标准。

(5)本框架协议项下的安排具有非排他性,选择交易

对手方时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符合招投标法、政府

采购法规则,交易各方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6)本框架协议构成甲方(包括其子公司)与乙方包

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之间就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事宜达成

的全部框架性协议,并取代甲方(包括其子公司)与乙方包

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之前达成的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任何书

面或口头的框架性协议、意向书、信函、备忘录和承诺。

(7)本框架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且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乙方必要的内部

程序审议通过后,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并自该日起

有效期三年。

- 7 -

2、莱芜热电公司采购煤炭

供方: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山东华能莱芜热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乙双方共同使用一条铁路专用线运输,为了便于实施大

宗采购,降低煤炭采购价格,提高工作效率,特由发电耗煤

量所占比重高的甲方统一对外采购煤炭,乙方根据实际耗煤

量从甲方采购。经双方协商,自愿签定本燃煤采购协议,望

共同遵守:

(1)结算价格。乙方按甲方月末账面加权平均价格采

购(含运、杂费)。

(2)结算方式。乙方于燃煤采购次月第一天向甲方索

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入账,货款次月结算,两个月内结

清。

(3)燃煤采购金额。2016年至2018年每年燃煤采购金

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税)。

(4)预付燃料款。根据燃煤采购市场实际情况,乙方

按照不超过当期燃料采购金额的30%预付甲方燃料款。

(5)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供、需双方严

格执行本合同,遇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

担违约责任。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其他约定事项:其他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协议生效条件:双方加盖各自的公章后,经各自

- 8 -

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

(8)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西周矿业公司销售煤炭

甲方(卖方):山东新能泰山西周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定本煤

炭销售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结算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以实际煤质结算。

(2)结算方式:甲方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20

日内,乙方结清货款。

(3)煤炭销售金额:2016 年全年煤炭销售金额不超过

70,000 万元(含税)。

(4)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甲、乙双方严

格执行本协议,遇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

担违约责任。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约定事项:其他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协议生效条件:经双方加盖各自公章,并经各自

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

(7)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 9 -

1、公司拟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签署《关于日常关联交

易的框架协议》。本框架协议项下,在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向中国华

能集团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的

金额每年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税),具体数据应

以招投标结果为最终标准。本框架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

乙方必要的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后,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

效,并自该日起有效期三年。

2、2016 年 4 月 21 日,莱芜热电公司与莱芜发电公司

签署了《燃煤采购协议》。莱芜热电公司向莱芜发电公司采

购燃煤,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燃煤采购金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含税)。协议经双方加盖各自的公章后,经各自有权

机关批准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2016 年 4 月 21 日,西周矿业公司与威海发电公司签

署了《煤炭销售协议》。西周矿业公司向威海发电公司销售

煤炭,2016 年全年煤炭销售金额不超过 70,000 万元(含税)。

协议经双方加盖各自公章,并经各自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

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公司(包括其子公司)拟参

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的依法公开招

标,拟依据中标结果,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及关

- 10 -

联方从公司(包括其子公司)采购电缆及相关产品,具体数

据以招投标结果为最终标准。华能集团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

方通过招投标采购电缆及相关产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

产品销售市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公

开、公平、公正,交易公允,此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形。

2、莱芜热电公司从莱芜发电公司采购煤炭有利于实施

大宗采购,降低煤炭采购价格,提高工作效率。定价政策和

定价依据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公允,此交易行为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西周矿业公司向关联方威海发电公司销售煤炭属于

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

交易安排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公正原则,不存在利益输

送及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认

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

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

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符合公司生产

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安排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关

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该项议

- 11 -

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意见;

3、莱芜热电公司与莱芜发电公司签署的《燃煤采购协

议》;

4、西周矿业公司与威海发电公司签署的《煤炭销售协

议》;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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