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凤荣)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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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凤荣

2015年度,我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

的职责,谨慎、客观、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

出席了2015年度的相关会议,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客观

公正的评价,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

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15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会议、3 次股东大

会,本人按时出席了董事会,无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并列

席了股东大会。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特别

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相

1

关材料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

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

门委员会,我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充分利用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

项的审议和决策,为董事会提供更多的决策依据,提高董事

会的决策效率。同时积极参与了公司 2015 年年报审计工作,

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

展情况的汇报,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初稿和最终审

计报告,充分掌握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与审计会计

师提前沟通,全面了解公司年度审计情况,指导、督促会计

师的审计工作,保证了年审工作独立有序的完成。

报告期内,本人多次对公司进行了考察办公,了解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

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

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

态。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人在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的了解、

查验和研究基础上,依据我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发表了客观、

2

公正、独立的意见。报告期内本人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召开七届六次董事会会

议,本人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79,436,542.03 元。母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润

-58,043,750.24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17,018,894.86 元,

本年度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75,062,645.10 元。依据《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4 年度拟不进

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由于公司本年度期末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

润仍为负数,无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

出不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合理的,未违反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的情况。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师的意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

够独立对公司进行审计。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预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3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

范围,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安排合理,

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损害其他投

资者利益的情况。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存贷款的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便于公司资金管理,有利于降低

财务成本,提高公司资本的运营能力,有助于公司的长期发

展。存、贷款总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实际确定的,对

公司是有利的。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定价的

原则是公允的,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

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截至

2014年12月31日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

务和风险状况。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永诚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

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不断提高公司对财产及工程项目的

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及下属公司财产安全,降低未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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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之风险,交易内容合法、交易价格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本项议案。

6、关于华能山东公司及附属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提供借款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项目建设以及正常经营的资

金需求,该交易有利于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资金,交易内容合

法、交易价格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专项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支付的薪酬符合公司的薪酬管理规定。

8、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全部为

经营性活动造成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对外担保余额为

12,496万元,占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4.52%。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必要

的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象;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资信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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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债务能力强,担保风险可控,对外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

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9、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

的实际情况有效运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

的各环节,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均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有效保

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

性。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

况,我们对此表示认同。

(二)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召开七届七次董事会会

议,本人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

范围,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安排合理,

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损害其他投

资者利益的情况。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召开七届八次董事会会

议,本人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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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 往 来 及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监 发

[2003]56 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要求,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全部为经

营性活动造成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对外担保余额为

11,248 万元,占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的 12.18%。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必要

的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象;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资信状况良好,

偿还债务能力强,担保风险可控,对外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

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七届十次董事会

会议,本人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为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生产

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安排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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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该

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七届十一次董事会

会议,本人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由公开招标导致,招标程序严谨,中

标价格合理。

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允的价格和条件,符合诚实

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安排合理,不存在利

益输送及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

联交易议案时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份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利用自

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行使表决权。充分关注公

司关联交易、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情况,并积极了解行业

发展及公司经营动态、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提高公

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二)重视和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够严

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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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信息

披露工作。

(三)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

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积极参加相

关培训,了解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重点。提高自身履职水

平,力求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规范化运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

见和建议,以便于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四)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

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

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

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

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

等内容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

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义务,在定期报告、股

份转让等重大事项披露期间,按照要求配合公司完成登记事

项,并承诺在职期间不持有并买卖公司股份,有效地避免了

内幕交易及敏感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事项的发生。

五、其他事项

(一)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未发生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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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16年工作计划

2016 年,本人将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切

实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强化对社会公众股东的保护意识,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并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和经验为公司的

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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