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6—023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中国华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降低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资金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
2010年7月5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此协议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并自动展期),开展公司及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
款 余 额 为 132,613,513.00 元 , 本 年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为
874,398.32元。
201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在财务公司每日存款余额
最高限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每日存款减贷款净额最高不
超过公司2015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5%,即4,712.73万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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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15年底经审计净资产为94,254.53万元)。预计与财务
公司贷款业务的利息支出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2、财务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
公司同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
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了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
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
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
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
发表了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
投票权。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
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 2 号天银大厦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人民币
资本充足率:2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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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成立日期:1988 年 5 月 21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08057
金融许可证:L0004H111000001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
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
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
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
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
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
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
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 2014
年 09 月 05 日)。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987 年 10 月 27 日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于 1988 年 5 月 21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4 年 12 月,已经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检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100000000008057),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颁发《金融许可证》(机构编号:L0004H111000001)。
公司最初注册资本为人民 30,000.00 万元(3,000.00 万
美元),后分别经 2002 年 8 月、2004 年 7 月、2005 年 12 月、
2007 年 10 月、2011 年 12 月五次增加注册资本后,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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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500,000.00 万元(含 3,000.00
万美元)。股东分别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持股 52%,华能国
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0%,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 10%,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持股 5.58%,华能资本服
务有限公司持股 4.42%,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持股 3.33%,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2%,西安热工研究院有
限公司持股 1.67%,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3,162,549.0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64,876.42 万元。2015 年
实现营业收入 118,278.2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 67,985.74 万元。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财务公司总资
产 3,336,88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73,527 万元。
2016 年 1-3 月份实现营业收入 25,64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 14,678 万元。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截止2015年
12月31日,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要
求::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产
×12.5)=20.89%,高于10%。
(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资本总额=9.94%,不高于
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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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70%:
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57.06%,低于70%。
(4)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公司担保余额/资本总额=82.81%,担保余额低于资本总
额。
(5)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0.19%,低于20%。
3、关联关系
财务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
同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
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 2016 年度在财务公司通过财务公司的资金业务平
台,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
业务。201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在财务公司每日存款余
额最高限额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每日存款减贷款净额最高
不超过公司 2015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 5%,即 4,712.73 万
元(公司 2015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为 94,254.53 万元)。预计
与财务公司贷款业务的利息支出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办理存款业务,财务公司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
档存款基准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贷款业务按不高于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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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其他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经公司2010年7月5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金融服
务协议》。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
何一方未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
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详见刊登在2010年6
月19日、7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六、风险评估情况
为了确保公司及分、子公司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
公司特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公司
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大信专审
字[2016]11—00088号《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
估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报告认为:“根据对风险管
理的了解和评价,我们未发现华能财务公司截至2015年12月
31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交易目的: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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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金融机构,具有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
达到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且,财务
公司在办理票据贴现、委托贷款及存贷款利率方面将比其他
商业银行给予更大的优惠,将大大节约公司的财务费用。
对公司的影响: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专业
的资金运作平台可有利降低资金运营成本,降低公司财务费
用。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
务,主要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要目的是为了降
低公司资金成本费用,便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运营能力,
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较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
渠道。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2016年3月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
余额14,698万元,贷款余额45,000万元,贷款业务利息支出
580万元。
九、上市公司保证资金安全的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本公司及分、子公司在财
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
利性,公司制定了《关于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
风险处置预案》。公司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工作领导
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取得财务公司月度报告
和经审计年度报告,分析并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一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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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公司发生风险,公司风险预防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就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这样,就能够有效
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
金安全。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
范围内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
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截至2015
年12月31日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
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
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
监管。
3、公司制定的《关于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
款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本公司
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
的流动性、盈利性。
4、本次关联交易,便于公司资金管理,有利于降低财
务成本,提高公司资本的运营能力,有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存、贷款总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实际确定的,对公司
是有利的。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定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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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允的,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
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意见;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
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4、财务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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