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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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5 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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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

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

经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委员会

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

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经理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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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

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

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

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

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及工作需要召开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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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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