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七
届十三次董事会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工作中
能够认真负责,勤勉尽职,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进
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根据今年工作的实际需要,
以及会计连续性原则,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 2016 年度审计师,包括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交易的有关资料,认
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
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莱芜热电公司委托替代发电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交易的有关资料,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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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次委托替代发电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
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存贷款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有关资料,认为本次关联交
易是为了公司长远发展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
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永诚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
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有关资料,认为本次关联交
易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
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华能山东公司及附属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提供借款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有关资料,认为本次借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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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 该交易有利于
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资金,交易内容合法、交易价格合理,没
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签字:李玉明 刘庆林 王凤荣 黄建岭
201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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