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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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20 号)(以下简称《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事项
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公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安徽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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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3:30 时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工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
络投票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如期进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公告中所告知的一致,会议由董事长施卫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止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手续的本公司股东,以
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网络投票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87,2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47.773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5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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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会股东及股东代
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五)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度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和贷款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九)审议《2016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十)审议《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十一)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十三)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十四)审议《关于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十五)审议《关于公司拟受让上海际创赢浩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42%认
缴出资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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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
(十七)审议《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十八)审议《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统计了现场
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 9:30 至 11:
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低于公司 5%(不含 5%)股份、非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333%;弃权3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049%。
该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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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118,700股反对,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38,4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33%,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49%。
(二)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333%;弃权3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04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118,700股反对,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38,4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33%,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49%。
(三)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333%;弃权3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04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118,700股反对,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38,4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33%,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49%。
(四)审议《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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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333%;弃权3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04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118,700股反对,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38,4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33%,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49%。
(五)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333%;弃权3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04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118,700股反对,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38,4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33%,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49%。
(六)审议《董事会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333%;弃权3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04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118,700股反对,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38,4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33%,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49%。
(七)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6年度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和贷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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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333%;弃权3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04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118,700股反对,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38,4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33%,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49%。
(八)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333%;弃权3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04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118,700股反对,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38,4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33%,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49%。
(九)审议《2016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333%;弃权3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04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118,700股反对,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38,4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33%,占参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49%。
(十)审议《董事会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333%;弃权3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04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118,700股反对,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38,4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33%,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49%。
(十一)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333%;弃权3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04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118,700股反对,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38,4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33%,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49%。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施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
157,1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8383%。同意票股份
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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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7,100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318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8383%。
2、选举俞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
157,1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8383%。同意票股份
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7,100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318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8383%。
3、选举彭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
157,1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8383%。同意票股份
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7,100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318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8383%。
4、选举张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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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
157,1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8383%。同意票股份
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7,100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318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8383%。
5、选举张伯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
157,1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8383%。同意票股份
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7,100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318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8383%。
6、选举程英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
157,1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8383%。同意票股份
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0股反对,占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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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7,100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318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8383%。
(十三)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安广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
157,1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8383%。同意票股份
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7,100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318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8383%。
2、选举王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
157,1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8383%。同意票股份
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7,100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318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8383%。
3、选举张洪洲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57,1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8383%。同意票股份
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7,100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318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8383%。
(十四)审议《关于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黄晓祖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
157,1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8383%。同意票股份
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7,100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318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8383%。
2、选举肖体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
157,1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8383%。同意票股份
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0股反对,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7,1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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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318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838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中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
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十五)审议《关于公司拟受让上海际创赢浩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42%
认缴出资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333%;弃权3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04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118,700股反对,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38,4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33%,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49%。
(十六)审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年)》
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333%;弃权3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04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118,700股反对,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38,4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33%,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49%。
(十七)审议《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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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87,250,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162%;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333%;弃权3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049%。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50,0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2.6811 %,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02 %;118,700股反对,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38,4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2333%,占参加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49%。
(十八)审议《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7,288,4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99.9367%;反对118,7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333%;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
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88,4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86.9143%,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207%;118,700股反对,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857%,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33%;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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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家军
负责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 詹鹏志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