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16]第 2178 号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福生科”)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
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万福生科董事会
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
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
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
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万福生科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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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万福生科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许长英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肖桂香
中 国 北 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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