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5 证券简称:潮宏基 公告编号:2016-022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至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下午
15:00 至2016年4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廖木枝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议案的具体内容已于2016年4月1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 席本次 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 人 共36 名 ,代表公 司有表决 权股份
515,08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48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共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31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273,990,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0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1,089,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275%。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15,080,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41,089,42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5,080,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41,089,42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5,080,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41,089,42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15,080,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41,089,420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0,312,600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5,080,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41,089,42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5,080,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41,089,420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0,312,600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5,080,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41,089,420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0,312,600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全奋律师、陈竞蓬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