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
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和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都是因
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合同规范。决策程序合法,
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交易,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市场原则,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
报告期内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
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
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
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截至本报告期末,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3、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
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光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光缆”)
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 5,5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强能输电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强能”)因经
营发展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本次
两笔担保期限均为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具体内容以与银行签
订的协议为准),有利于通光光缆、通光强能筹措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进一步提高
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为通光光缆、
通光强能提供担保。
七、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审议本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
限公司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并同意将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奖励基金计提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奖励基金计提预案》符合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
了公司所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
热情,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审议本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2015 年度奖励
基金计提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核了《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讨论审议后,就董事会和管理层拟增加公司
经营范围,对董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进行审议,我们认为:随着公司业
务的不断扩展及客户需求不断变化,为使公司更加符合市场的要求,提高公司的
综合竞争力,保障公司的经营效益,此次增加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对《公司章程》
的修订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并请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唐正国先生
尤传永先生
刘志耕先生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