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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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6-014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减少、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或称“中小股东”)】单

独计票。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14: 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 4月 21 日至 4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4 月 22 日下午 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路美丽华大酒店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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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举东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264,32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2,426,880 股的 62.5732%。其中:中

小投资者的出席 1 人,代表股份数量 7,66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2%。

1. 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264,32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732%。

2. 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数量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在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

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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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

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

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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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

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22,426,8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45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19,009,209.60 元,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

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

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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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

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杨生汉先生、赵志勇先生分别向本次股东大会述职,对 2015 年度

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次数、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

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

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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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程益群、孔俊杰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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