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齐心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新海诺科贸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关于深圳齐心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新海诺科贸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深圳齐心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新海诺科贸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属于正常交易行为,交易是
公允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时,因上述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董事会权限,该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深圳齐心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新海诺科贸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建浩 陈燕燕 王惠玲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