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对报告期内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工作及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
报告期内共召开了七次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形成监事会决议;此外,公司监事
还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会议,并在会议上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职
能,为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遵循法定程序共召开七次会议。
(一)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在福州市五四路 159 号世界金龙大厦 23 层
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八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参加表决
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1、《公司 2014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4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8、《公司 2014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9、《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决议内容刊登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在福州市五四路 159 号世界金龙大厦 23 层
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八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参加表决
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三)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以通讯方式
召开第八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参加表决监事 3 人。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决议内容刊登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四)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在福州市五四路 159 号世界金龙大厦 23 层
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八届监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参加
表决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五)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五
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参加表决监事 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决议内容刊登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六)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在福州市五四路 159 号世界金龙大厦 2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八届监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参加表
决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决议内容刊登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七)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七
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参加表决监事 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决议内容刊登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对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列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决策程序;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等进行
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较好地贯彻了中国证监会“法制、监督、自律、规范”
的八字方针,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董事会认真履行《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授权,
决策程序合法。公司经营班子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认真贯彻
董事会决议。为了公司顺利发展,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
能够忠于职守、认真谨慎、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没有发现公司董事、经理在执
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本公司监事会认真审阅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后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规定;年报编制期间,未有泄密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5
年度进行了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0 年 11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07 号)的核准,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此次非公开发行共募得资金 54,600 万元(其中包括承
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等 1,817.98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 52,782.02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的行为。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金额 30,542,686.20 元,占此
次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5.79%,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募集资金承诺
(包括后期变更)投资项目。
2015 年 9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37 号)的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此次非公开发行共募得资金 1,999,999,994.56
元(其中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等 35,600,000.85 元),实际募集资
金 1,964,391,511.15 元。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
用的行为。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募集资金余额 1,061,376,829.49 元,分别存放
在公司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报告期内,公司收购资产的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出售资产以及内幕
交易,不存在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形。
(五)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自我评价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
全及执行现状。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