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福海峡(平
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
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作为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并查看了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有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
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1、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的并表子公司因内部往来事项占用资金
388,138,121.02元,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和《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后认为:
(一)公司没有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3,139,327,195.76 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3,597.09 万元(子公司对外担保
金额按该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乘以本公司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比例计算),占公
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 1.15%,其中:
1、公司对并表公司之外其他外部单位(或个人)的担保合计为 28.09 万元
(主要为公司重组前历史遗留的逾期担保和少部分为林农的担保);
2、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 3,569 万元。
(三)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
三、对董事会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控股股东山田林业提交的《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提议和承诺》,提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15年12月
31日的公司股份总数965,890,44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10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1,931,780,892股;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
进行现金分红。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提交股东大
会予以审议。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行良好。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
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
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
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
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整体来说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整体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公司今后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与完
善各项内部控制。
五、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 年年报审计机构,在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审计工作,通
过实地调查全面深入了解公司情况,对公司持续性经营能力、担保等问题提出了
中肯的意见,帮助公司在加强防范风险能力、提升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
用,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业务经营实际情
况。
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
量,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2016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费用拟确定为60万元人民币;同时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5万元人民币/年。
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吴克忠
蔡妮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