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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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对相关事项发布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考虑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

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744,4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现金红利 1 元(含税),本次派发红利总额为 274,440,000.00 元。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股东回报、公司经营和

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分配方案具备合法

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我们同意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事先审核,我们同意将《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养护业务关联交易、福泉高速公路土地使用权租赁费、高速公路行业管

理费、福泉高速公路综合服务费、福厦传媒公司广告牌经营权承包、福泉公司办

公楼租用费等均是公司及各子公司正常运营所产生的交易。

2、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行为规范。

3、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黄祥谈先生、蒋建新先生和徐

梦先生均回避了表决,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

三、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开展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

部控制审计工作,2015 年公司累计支付其各项审计业务服务费人民币 105 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色地完成了审计工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内部控

制情况。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名补选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对被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审查工作。董事会拟提名涂慕溪先生、吴新华先生、程辛钱先生和吴玉姜女士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其中,吴玉姜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该项

提名中的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

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提名及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规定。

特此确认。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徐 军)

(汤新华)

(蔡晓荣)

(陈建煌)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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