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强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CHONGQING

苏州 长沙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SUZHOU CHANGSHA HONG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8 层 邮编:210036

8F/Block 309#Hanzhongmen Street,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

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分别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

00 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 2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2016 年 4 月 21 日—2016 年 4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3,812,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2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5,668,7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7413%。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9,480,7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619%,其中中

小投资者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951,3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68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票账户

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有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15 年度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4、《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制定<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8、《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9、《关于 201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 2016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1、《关于聘任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外,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姚德超、张佰恒、吴秋璟、石新勇、

邢俊霞的述职报告。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

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已获

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

署完毕。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480,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951,341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480,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951,341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 2015 年度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480,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951,341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480,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951,341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119,480,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951,341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480,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951,341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制定<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478,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948,641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480,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951,341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 201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480,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951,341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2016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480,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951,341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关于聘任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480,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951,341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戴文东

郑华菊

2016 年 4 月 22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秀强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