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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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 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

山轻机”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在进行仔细核查并问询管理层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5 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没有发生除日常关联交易外的关

联方资金往来;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也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

内部资金调动,亦属正常经营所需,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未产生影响。

2、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本期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安

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为公司参股公

司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 20000 万元担保外,没有为

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

保事项。

二、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京山轻机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常年会计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5 年及以前年度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

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年度审计任务,公司向其支

付的审计费用合理,同意公司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该所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且为公司提供了多年的

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工作

情况的审计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内控审计的需要,公司向其支付的审计费用合理,

同意公司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与部分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亦是正常的经营行

为。该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并且有利

于公司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零部件的及时供应和产品质量,对关联方湖北京峻汽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有利于公司铸造产品的销售。经对关联方生产经

营情况的了解,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具备履约能力。该关联交易以公允为原则,

以市场价和有利上市公司价格执行,无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

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分配资金用途和使用符合公司

发展情况和规划。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修订、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一

系列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已形成了较为完整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上述建立

健全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

2

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

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规范有序进行,具有合理性、完

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 2015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公司报告期内,严格执行证券投资管理的规定,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同时,

努力降低风险,规范运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收益。

八、关于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意见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临时资金支持是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本次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临时资金支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全体股东

的利益,同意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临时资金支持,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附独立董事签字页)

3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有关情况的独立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谭力文

独立董事:王永海

独立董事:李 斌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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