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1 证券简称:汇中股份 公告编码:2016-013 号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唐山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西道12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力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汇中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49,790,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19%。其中持有公司股
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4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63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24,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37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5,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79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63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79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63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79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63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79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63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79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63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79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63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李磐律师、沈旭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