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杭州星梦工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 3—4 页
关于杭州星梦工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6〕5181 号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关于杭州星梦工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美盛文化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美盛文化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美盛文化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杭州星梦工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美盛文化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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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美盛文化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杭州星梦工坊文化创意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
反映了杭州星梦工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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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星梦工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4 年 4 月完成对杭州星梦
工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梦工坊公司)增资,该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星梦工坊
公司 51.06%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现将进行该项投资时星梦工坊公司
原股东所作业绩承诺于 2015 年度实际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公司 2014 年 4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批准,本公司 2014 年 4 月向星
梦工坊公司增资 1,530 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星梦工坊公司 51.06%的股权。星梦工坊
公司原股东黄勤、周雷、周中耘针对该项投资向本公司承诺,星梦工坊公司经审计的 2014、
2015 年度归属于星梦工坊公司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若达不到承诺的业绩,不足部分在每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黄勤、周雷、周中耘按照股权比例以现金向公司补足;星梦
工坊公司经审计的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若达不到承诺的业绩,不足部分
在 2014-2016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由黄勤以现金向公司补足。2014 年 9 月 23 日,
周雷将其持有星梦工坊公司 7.34%的股权转让给黄勤,黄勤承诺原周雷所作的业绩承诺由黄
勤承担并履行。
二、业绩承诺完成及实现情况
黄勤、周中耘所作的业绩承诺及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 份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承诺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0.00 300.00 400.00
实现的业绩 -281.11 -18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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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成 否 否
星梦工坊公司股东黄勤、周中耘需向公司补偿人民币 4,894,382.56 元。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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