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次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就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意见:
(1)同意提名赵小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同意提名石炜萍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3)同意提名郭瑞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4)同意提名张丹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赵小强、石炜萍、郭瑞、张丹峰的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
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我们同
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就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发表如下意见:
(1)同意提名李茂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同意提名高闯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同意提名雷新途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李茂生、高闯、雷新途的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我们同意提
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连续提供多年的审计服务,在以
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均能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建
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
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该所为本公司审计业务签字
的注册会计师符合《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的
文件要求。
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
三、独立董事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调整独立董
事津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地核查与了解。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符合公司的现实状况和
长远发展。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
贴的议案》,并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审核,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査和问询。我们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
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背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规定的
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持股 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合法、合规,符
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发
展和股东利益,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
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对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及实施情况的充分了解与核查后,基于独立判
断,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结
合公司自身的特点,基本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
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能够得到合理控
制。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2016 年 4 月 22 日
(此页无正文,为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小平: 舒 敏:
傅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