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股份: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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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

员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

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激励基金的激励对象: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核心骨干员工。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侵害公司技术、经济等权益受到公司处罚的;

4、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未通过的人员。

第四条 激励基金的提取

公司当年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

方可提取;公司激励基金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合并报

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提取激励基金前数据)的 10%—20%,

实际提取额度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由管理层提出。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激励基金分配确定办法

由总经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公司运营情况,结合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贡

献情况,提出激励基金分配方案。方案须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条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激励基金分配方案,由财务部与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年度报告后 10 日内实施。

第七条 激励基金用于对激励对象进行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代扣

代缴。

第八条 激励年度内激励对象解聘或离职的,不享受当年激励基金。因违纪

被公司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个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已分配但尚未

发放的激励基金不予发放。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所提取的激励基金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规范问答第 2 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证监会计字[2001]15 号)

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于税前列支。

第十条 在实施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过程中,公司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补充均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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