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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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听取了董事会的介绍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5年度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和落

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

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15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

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民和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提供40,000万元保证担保,期限一年,期末担保余额

12,280万元;为参股公司北大荒宝泉岭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6,911.6

万元贷款担保,期末担保余额11,440.2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被担保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

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

响。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

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

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二、关于利润分配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15度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315,527,313.77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

为-405,718,640.82元。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公司的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在日常生产经营和重点控制活动中得到了有效遵循和实施。这些内控制

度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达到了内部控制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一年期 30,000 万元人民币贷

款保证担保,为子公司山东民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一年期 10,000 万元

人民币贷款保证担保,以确保上述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被担保公司经营

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

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六、关于拟任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交的拟任董事、监事薪酬以人员岗位为基础确定,综合考虑和公司

所处行业、职位、员工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相关人员薪酬及考核按有关规

定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换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

孙希民先生、孙宪法先生、周东先生、张东明先生、郭志春先生、于乐洪先生、

胡卫华先生、张云龙先生、刘嘉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胡

卫华先生、张云龙先生、刘嘉厚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董事候选人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了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

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向公司股东大会推荐上述董事候选

人。

八、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2015 年在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审计

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出

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公

司继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宋晓、胡卫华、冯玉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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