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A、 深深房B
(公告编号:2016-008)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广东省罗浮山
旅游开发总公司、广东省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签
署《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
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早年与罗浮山旅游总公司合作经营罗浮山旅游项目,因罗浮山旅游
总公司未履行合同,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参见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中“第九节 财务报告”之“十、或有事项”中“1、未决
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之“②罗浮山项目诉讼案”说明。以
上内容已于 2016 年 03 月 3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二、诉讼判决及和解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 19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
罗浮山旅游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偿还 960 万元;2、罗
浮山旅游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计付实际占用 960 万元期间的利息,其中,440 万元从 1986 年 5 月 1 日起计
至付清之日止,410 万元从 1988 年 2 月 1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110 万元从 1989
年 6 月 15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罗浮山旅游总公司已偿还的利息 858 万元从应
付利息总额中扣除;3、罗浮山管委会对罗浮山旅游总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
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4、罗浮山旅游总公司和罗浮山管委会未按本判决指定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罗浮山旅游
总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167,714 元在履行债务时支付给本公司。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来,虽我司查封了罗浮山旅游开发总公司 20 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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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博府国用字〔2003〕第 1322150011 号),但该地块系
旅游文化用地,而被执行人一方为政府机构,依据惠州当地有关规定,行政划拨
的土地如进行拍卖,须经当地国土部门审批,且必须在当地的国土部门下设的土
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拍卖,博罗县国土局要求对拟拍卖土地进行测绘及重新制定
该土地的规划要点,将该要点作为拍卖时的条件,并提出须以详规作为制定规划
要点的依据,而详规的编制须依赖本案被执行人之一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
会,法院因国土部门未制定该土地的规划要点,拍卖一直未能进行。
2015 年起,经与本案二被执行人反复磋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以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 1,800 万元终结本案执行,本公司收到全部款项后,视为
被执行人在(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 192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所有债务全
部履行完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控股子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止,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诉讼事项扣除本公司需承担所涉及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外,预计
对公司 2016 年度的利润影响增加约为 900 万元。本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进展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对案件执行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惠中法民二初字第 130 号民事判决书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 192 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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