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材料认为,本次公司增补的董
事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未发
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
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增补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同意提名李晓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
请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 4 月 23 日
独立董事:
石 英 刘明辉 朱 舫